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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于3月10日起开始施行

  《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“规定”)于2024年1月12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,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《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》(扬府规[2012]1号) 同时废止。该规定对于保障机场航空活动安全和机场有序运行有着重要作用。

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

哪些情形需要进行

净空审核

 

1.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.5公里、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,拟建建(构)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;
2.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.5公里、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,拟建建(构)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;
3.除以上情形外,可能产生光污染、对空光源、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,民用航空无线电台(站)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,拟建建(构)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(站)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。

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

影响飞行安全的

行为包括

 

1.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、粉尘、火焰、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设施;
2.修建靶场、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(构)筑物或者设施;
3.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(构)筑物或者设施;
4.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、激光、标志、物体;
5.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;
6.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、空飘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;
7.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(构)筑物或者设施;
8.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、屠宰养殖场等场所;
9.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、垃圾等物质,或者燃放烟花、焰火;
10.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。

职责

分工

 

明确了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机场管理机构,以及交通运输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、公安机关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行政审批、城市管理、应急管理、体育、气象、农业农村、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。

联席

会议制度

 

确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,以加强对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领导,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,协调、解决机场安全运营中的有关问题。

 

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常识

 


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、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,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;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、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;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;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。